(2016)川062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4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建管桩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程款收入900000元,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1100000元,上述被扣留款项未经本院准许,协助执行义务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四川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如需支付,协助执行义务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保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上述被扣留款项汇入中江县财政局在中国银行中江支行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