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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229号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刘远均,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谷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泽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