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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家保与吕德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保,吕德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199号原告:陈家保,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吕德超,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保诉被告吕德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