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395号原告宋某某,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来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