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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许强与熊海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强,熊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799号申请执行人许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海江,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熊海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熊海江支付申请人许强案款29242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38.63元。但被执行人熊海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熊海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7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熊海江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许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代理审判员  欧彬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