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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洪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何成贵与万丁嘉、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贵,万丁嘉,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洪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何成贵,男,汉族,住洪江区。被执行人万丁嘉,男,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住怀化市洪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9771元及利息7665.9元全部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成贵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成贵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向同任审判员  沈召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