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13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应勤与梁彤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勤,梁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13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陈应勤,男。被执行人:梁彤,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陈应勤与梁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彤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陈应勤申请执行梁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5000元债权及利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