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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贾媛媛与汤仲荣、吴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媛媛,汤仲荣,吴春燕,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606号原告:贾媛媛,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汤仲荣,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春燕,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第三人: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华邦世贸中心(ICC)B座15层。法定代表人:汪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媛媛诉被告汤仲荣、吴春燕、第三人安徽映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媛媛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汤仲荣、吴春燕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汤仲荣、吴春燕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贾静男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路275号鑫苑.望江花园15幢xx号(合包XXXX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业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奚雨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