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吉汉与干双根、娄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汉,干双根,娄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周吉汉。被执行人干双根。被执行人娄春香。周吉汉与干双根、娄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