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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梁宇与杨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梁宇,杨懿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01156号原告王梁宇(又名武文卓)。被告杨懿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梁宇诉被告杨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梁宇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梁宇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梁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王梁宇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梁宇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