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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黔诉被告自贡四达翔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黔,自贡四达翔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242号原告朱黔,女,。委托代理人杨柯,自贡市大安区牛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四达翔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9组。法定代表人曾和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黔诉被告自贡四达翔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黔于2016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黔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