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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冉旭东与刘宏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旭东,刘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旭东,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刘宏阳,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冉旭东与刘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丰法民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宏阳支付冉旭东借款本金6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刘宏阳未履行义务,冉旭东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宏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宏阳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执行,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刘宏阳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2016年4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宏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刘宏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国胜审 判 员  谭海波代理审判员  易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