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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阮某甲与伍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某甲,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甲,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某,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阮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意见2015年8月26日,阮某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新会区会城涉案甲号房屋由伍某所有,新会区会城涉案乙号房屋及车房归阮某甲所有,新会区会城丙号车房由阮某甲所有,双方相互无需再向对方补偿。3、诉讼费伍某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双方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便发生了关系,后伍某将阮某甲带回家中,为了承担责任,阮某甲便同意与伍某结婚。婚后三年时间里,伍某既不外出工作,也不照料家庭事务,家庭的全部开支均由阮某甲负担,直到1992年年末,女儿上幼儿园,伍某才打算找工作。因为当时按照伍某的粮食户口性质找工作比较困难,阮某甲便提出开设商店销售建筑器材。1993年,伍某开始经营建筑器材店,但开店一年仍没有盈利,阮某甲便于1994年在原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然后到伍某开设的店铺接手经营。因伍某经常不按阮某甲指定的产品价格出售产品,阮某甲便要求伍某不要再在店铺工作。2006年,因没有聘请人员值夜,伍某就在店铺值夜,但伍某不负责任,导致店铺货物经常被盗。2008年,阮某甲发现儿子成绩有倒退,便严厉教育儿子,伍某就拿出菜刀对阮某甲要打要杀,认为不能这样教育儿子。就在这一两天,女儿患感冒并出现呕吐,伍某与女儿同床共枕却不理会女儿,也不告知阮某甲,直到次日才和女儿去看病,因医生要求女儿留医,伍某没有带那么多钱,其才告知阮某甲,女儿在入院当天就死亡了。因为这件事,阮某甲责备伍某,伍某竟然说“该我女儿死了,谁叫你看不起我母子”。女儿死亡以后,阮某甲进行了诉讼,案件判决后,为了到高级法院抗诉,阮某甲花费大量的时间在网上公布女儿死亡的事以及取证,期间阮某甲拿出十万元给伍某,也没有再管店铺的事情了。2013年元旦,伍某认为阮某甲不理店铺的事情,就关闭了店铺,拿走十万元就说亏本。阮某甲认为实际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伍某的亲笔记录,根本没有亏本,况且阮某甲是为了女儿的事情奔波,不能说阮某甲不工作。店铺关闭后,阮某甲向伍某表明不会再供养伍某,伍某为此找工作,并且伍某认为既然阮某甲不供养她,那么双方就应该自动分居。由此,双方互不理睬。同时,伍某经常教育儿子不能讲她的不是,并且等待阮某甲老去后,就一起把阮某甲的钱取走。伍某还叫儿子只要看到阮某甲打算上卫生间,就要抢先一步,不让阮某甲上卫生间,为此阮某甲已经隐忍一年多。2014年6月,阮某甲上卫生间出来,伍某就冲到阮某甲身边,用口咬阮某甲,用手撕阮某甲衣服,阮某甲进而推开伍某,伍某就告知其父母说阮某甲打她。伍某的父母闻讯而来,对着阮某甲要打要杀,直到伍某妹夫知道真相,事情才平息。平时双方发生矛盾,阮某甲根本都不会动伍某毫毛。双方结婚多年,家里时常处于脏乱状态。2013年,虽然双方已经分居,但阮某甲还会给钱伍某作为伙食费,但伍某送给阮某甲的饭菜竟然连犯人的伙食都不如。此后,阮某甲不再给伍某伙食费。双方分居已有两年多,完全没有夫妻生活,伍某经常对阮某甲责骂,可以说,双方的关系如陌生人一般。综上,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伍某答辩称:一、阮某甲开设店铺做建材生意并非是他一人的功劳,伍某母亲、妹妹等亲戚曾借资给阮某甲,并且伍某亦向阮某甲进行过资助。阮某甲称伍某降价售货,事实上,建材店是私营生意,价格必然比国营商店售价低才可能有生存空间。而且阮某甲懒散,建材店只能由伍某把关,伍某看店期间晚睡是因为阮某甲经常在房间播放色情片,吵得伍某深夜无法睡觉。二、女儿的死亡完全是由阮某甲造成的。2008年开始,阮某甲经营建材店亏本,于是其把精力放在子女读书身上,对子女极其严苛,甚至女儿顶撞一下,阮某甲就推翻饭桌,不让女儿吃饭,使其空着肚子上学。忍无可忍之下,伍某才拿菜刀对阮某甲要打要杀。女儿睡觉的房间隔壁是酒吧,非常吵,伍某要求阮某甲与女儿换房间,阮某甲不同意。酒吧的老板同意帮我们在附近找房屋租住,阮某甲又不同意,要求酒吧老板每个月给350元,让女儿晚上去建材店睡觉。因此无论刮风下雨,伍某都要去建材店陪女儿睡觉。事发时,女儿夜间吃药呕吐,伍某以为药吐出来就没事了,没想到女儿身体差,冒冷汗,伍某就一早送女儿到医院看病,因为没有带够钱,伍某才打电话给阮某甲。阮某甲到达医院大吵大闹,骂医生、护士,导致护士打错了针,造成了女儿死亡。伍某不可能讲“该我死了女儿”,女儿是伍某十月怀胎一手带大的。阮某甲23小时蹲在电脑前,是他的精神状况出现了问题。三、伍某没有不照顾家庭。2013年,建材店没有继续经营,家庭支出巨大,基本上是坐吃山空,阮某甲说伍某欺骗其店铺亏本,根本是不顾事实。结婚26年来,阮某甲从来没有做过家务,伙食费也不出,儿子读书的费用也不负担。伍某从来没有用钱买熟儿子或者教唆儿子分阮某甲的钱,一家人本来就不应该分你我,只是阮某甲看钱太重,才会有这样的想法。阮某甲说儿子不让他大小便,事实是儿子要洗澡的时候,阮某甲才说要大小便,并且用力踢开门,差点撞到儿子头部。阮某甲说伍某咬他也是不属实的,反而是阮某甲用晾衣杆打伍某和儿子,阮某甲完全不顾及伍某的腰部曾经做了手术,又把伍某推倒在地。儿子见状就打电话叫伍某的家人来,阮某甲就破口大骂,叫伍某以后不要理睬他。四、伍某不同意离婚。建材店关闭后,伍某就到环卫所工作,体力劳动比较辛苦,凌晨三点就得起床上班。阮某甲在房间上网上到凌晨三点,伍某根本无法和他睡在一起。因此,阮某甲、伍某根本不是分居。阮某甲对伍某毫不照顾,伍某生病或车祸,阮某甲对伍某亦不予理会,儿子病了,阮某甲也不照顾。伍某患××两年多了,无法与阮某甲有夫妻生活,阮某甲因此就不回家了,夜晚出去嫖赌,带着其他女人招摇过市。阮某甲提出离婚,称双方没有夫妻感情,是因为其在外面有第三者。五、阮某甲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除了阮某甲主张分割的财产外,阮某甲在2003年还买入了德龙里新村宅基地,收藏价值15万元的金条,还有银行存款13万,商铺库存12万。综上,双方今时的状况,完全是阮某甲一手造成,阮某甲没有良知,抛妻弃子,希望法院维护妇女权益,驳回阮某甲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198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阮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阮某丙。阮某乙因病于2008年7月10日死亡。阮某甲认为伍某疏于照顾家庭,对儿女照看不周,导致女死亡,并且不愿意与阮某甲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前,经原审法院询问,伍某明确表示对阮某甲还有感情,不希望家庭破裂,故不同意与阮某甲离婚。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结婚至今已逾二十六年并生育两名子女,可见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对此双方应倍加珍惜、互让互谅,共同维护夫妻和家庭关系。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阮某甲认为伍某疏于照顾家庭,对儿女照看不周,导致女儿死亡,并且不愿意与阮某甲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审法院认为,伍某作为妻子,应对丈夫多加关心、体贴,加强对丈夫的信任,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应互相谅解、坦诚沟通、真诚协商,共同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阮某甲作为丈夫,亦应对妻子多加体恤、照顾,主动分担家庭事务,珍惜对方为经营家庭所作出的努力。此外,双方在经历女儿去世这个重大变故后,应更加努力维护家庭的完整、和谐,共同面对未来的生活。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原审法院给予双方一个缓解、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如双方均能在此次诉讼后多加沟通和信任,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相信双方的夫妻关系能够得以修改和改善,夫妻感情可以恢复、加深。伍某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适用证据规则查明案件事实并作缺席判决。据此,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不准阮某甲与伍某离婚;驳回阮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阮某甲负担。当事人二审的意见阮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分割原审所提所有房屋。3、伍某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法院所查事实有误。自2013年1月开始,伍某便主动要求分居,不愿意与阮某甲同房同居。双方当事人近三年来完全没有性生活。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相互咒骂,伍某只是因为阮某甲手中掌握数十万元现金才与阮某甲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感情并非单方面的事情,原审法院在现有状况之下仍然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显然不当,更何况伍某连原审开庭也不出庭应诉,由此可以印证离婚的必要性。而阮某甲的请求也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二、关于女儿的死因,与伍某不负责任又不与阮某甲沟通所造成。女儿在生之时,阮某甲已经数次要求离婚,只是因为女儿挽留才没有实现。女儿死亡之后,婚姻已经结束一半,更无继续维持的必要。三、双方当事人文化差异较大,完全无法沟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正处理。阮某甲在二审阶段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伍某答辩称:不同意与阮某甲离婚,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破裂。双方当事人暂时没有性生活,是因为伍某患××。而女儿的死亡确实造成了家庭气氛的压抑,但是伍某一直省吃俭用维持全家人的正常生活。连阮某甲的社保、医保费用,也是由伍某进行缴交。伍某为家庭付出良多,家庭成员骨肉相连。伍某补充答辩认为:双方当事人识于微时,但是伍某愿意跟随阮某甲生活,照顾阮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伍某也一直对阮某甲关心与包容。伍某不顾自身不适,也要勉力维持全家食宿正常,这正是感情深厚的表现。双方当事人现仍共同居住与生活,故此请求不予离婚。伍某在二审阶段为其陈述提供了如下证据:1、女儿阮某乙的日记复印件1份,以证明阮某甲认为伍某对女儿不负责任不当。2、原审传票复印件及邮寄详情各1份,以证明阮某甲曾经将原审传票转交给伍某父亲代收。3、照片3张,以证明阮某甲曾经破坏家中电力设施导致家中断电。经审查,伍某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没有必然联系,故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阮某甲的离婚诉请,其有责任为其主张所依据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由于阮某甲在原审阶段仅向法院提供了结婚申请书1份,而该证据显然不能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原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认定,处理恰当。另由本案证据以及双方诉讼陈述可以得知,其二人系自由恋爱而结合,故当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共同生活已近三十年之久,客观上也较为难得,故也值得相互珍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更已共同孕育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扶持至今,关系应已较为牢固。在此前提下,双方发生阶段性矛盾亦属正常,不能将之直接等同于关系彻底破裂的情形。且由具体陈述的内容初步来看,双方当事人即使曾经互有抱怨,但伍某仍然坚持对阮某甲及家庭的照料,阮某甲也予以接受,此举也并不符合感情根本破裂的情形。据此,本案不能仅据阮某甲提供的结婚申请书及其在本次诉讼之中所作陈述而迳行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审判决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阮某甲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阮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李雁羽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现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