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辖终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娟,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辖终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娟,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娟因与被上诉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中,刘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淮安市××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的租赁房屋在盐城市××南城购物中心,即合同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刘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娟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已与涉案房屋无关,一审法院裁定认为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没有依据,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淮安市××区审理。本院认为,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盐城市××南城购物中心,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依据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娟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思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