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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丁绍玉与王国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绍玉,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丁绍玉,男,1960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大专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73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丁绍玉与王国军(2015)青民初字第70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为返还的借款及各项费用121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9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94元,共计130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