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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1115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月*日生婚生子陈某乙。在原告怀孕期间及产后,被告均未尽到作为丈夫的责任,没有给予原告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双方一直分开居住且缺少交流,被告周末回家也不带孩子。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3、共同财产50000元依法进行分割。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述有些不是事实,原告指责被告不带孩子,可孩子去上海看病是被告去照看的,孩子出生后也是被告母亲带的。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月*日生婚生子陈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后双方于2016年*月起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信息、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子,且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的关爱,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