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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继国与谢吉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国,谢吉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599号原告陈继国。委托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吉欢。本院受理原告陈继国诉被告谢吉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玲独任审判。原告陈继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陈继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骐菘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