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晓阳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阳,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阳,盐城市总工会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法定代表人杜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良平,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晓阳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现代快报)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晓阳原系盐城市总工会组织部长,王玛利原系盐城市工人文化宫(下称文化宫)主任。2014年10月10日上午,王玛利和文化宫会计宋梅到盐城市总工会组织部找孙晓阳核批文化宫职工工资。后王玛利和孙晓阳因对文化宫职工徐国嫒和黄志红两人是否在岗问题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孙晓阳用茶杯将王玛利的嘴角砸伤。王玛利后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对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当日,总工会党组决定成立由党组成员花鲁宁牵头、办公室负责人丁云飞、监察室负责人蔡华参加的调查组,对孙晓阳和王玛利打架一事进行调查。次日,文化宫的一名职工向现代快报反映了此情况。现代快报的记者姜振军采访了王玛利和孙晓阳,并采访了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仇鼎文。同月12日,现代快报以“盐城总工会两干部办公室起冲突”为标题对孙晓阳和王玛利发生冲突的起因、经过及总工会领导的采访意见作了报道,后其它媒体作了转载。同月14日,总工会调查组作出了关于孙晓阳和王玛利在办公室打架的调查报告,现代快报报道的情况和总工会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同日,总工会作出盐工发(2014)68号《关于给予孙晓阳行政处分的决定》,该决定载明:“2014年10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孙晓阳、王玛利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因工作上的不同意见产生争执、打架,造成恶劣影响。在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中,双方都有过激言行,但孙晓阳的过激程度明显大于王玛利,并给王玛利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孙晓阳作为上级机关中层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孙晓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架,属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且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盐城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于2014年10月14日研究决定,给予孙晓阳撤职处分。”后孙晓阳认为现代快报的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于2015年5月15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现代快报2014年10月12日以“盐城总工会两干部办公室起冲突”为标题所作的报道,该报道的内容与总工会调查组调查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披露孙晓阳隐私权等行为,客观上没有对孙晓阳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孙晓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打架,属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其受到纪律处分,系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故孙晓阳认为现代快报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孙晓阳对现代快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孙晓阳负担。上诉人孙晓阳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冲突的真正原因是王玛利的不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率先动手打人,殴打机关干部,上诉人出于自卫还击,合情合理合法。被上诉人仅以模糊的“因签批工资问题”一笔带过,相关报道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2.根据新闻出版署规定,报道应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被上诉人报道登载王玛利一面之词,不探究事实真相,把一个坚持原则、正当防卫的干部描绘成一个野蛮粗暴、恃强凌弱的丑恶官员,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和声望,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且未经上诉人允许使用上诉人的真实姓名、身份。3.根据规定,简易程序为三个月审限,而一审审理期限明显超过三个月。一审上诉人申请调取盐城市纪委的调查笔录及调查报告,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现代快报答辩称:1.报道来源上诉人单位爆料,内容来源于对上诉人单位等的相关采访,上诉人所在单位的调查报告能印证上诉人报道属实。2.被上诉人不存在侮辱、诽谤和捏造事实的情形,没有损害上诉人名誉的故意和行为。3.被上诉人采访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和上诉人所在单位的管理人员,从采访的形式来看符合相应规定,力求全面。4.上诉人所称报道的失实部分,其实更多的是事情的起因和冲突发生的过程,其目的就想表明上诉人在事件冲突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5.被上诉人进行实名报道是基于冲突双方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实名报道才能起到监督作用。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被上诉人刊登的“盐城总工会两干部办公室起冲突”一则新闻报道引起。在采编过程中,被上诉人现代快报的记者为充分了解事实真相,曾联系上诉人孙晓阳听取其对事件的意见但未果,故被上诉人现代快报的报道更多是引用当事另一方王玛利对事件的陈述,但被上诉人现代快报在相关内容处加注了双引号,因此,被上诉人的整篇报道是客观全面的,报道内容也与盐城市总工会调查组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给其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有无问题。经查,本案一审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2015年8月20日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2015年11月6日作出判决,并未超出6个月的法定审理期限,故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所称的其申请调取盐城市纪委调查笔录及调查报告,一审法院未予调取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请,故一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孙晓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