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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王功华、李家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王功华,李家云,杨国平,王友兰,李家宝,祁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住所地句容市。代表人王根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利群,系该××员工。被执行人王功华。被执行人李家云。被执行人杨国平。被执行人王友兰。被执行人李家宝。被执行人祁林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功华、李家云、杨国平、王友兰、李家宝、祁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功华、李家云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37.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础,自2015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标准上浮30%即年利率18.954%标准计算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8元。被执行人杨国平、王友兰、李家宝、祁林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