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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裕炳与蔡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裕炳,蔡雪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503号原告胡裕炳,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蔡雪琼,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胡裕炳与被告蔡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志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裕炳、被告蔡雪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裕炳诉称,2015年3月12日,原告转让一间店面给被告,因被告资金不足,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前归还,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蔡雪琼对尚欠原告6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胡裕炳将位于华坤花园一期5栋202室转让给被告蔡雪琼,被告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由原告收执,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日。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份偿还7000元,2016年1月份偿还3000元,尚余60000元未偿还。因催讨未果,原告胡裕炳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胡裕炳提供的借条、转让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胡裕炳请求被告蔡雪琼返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雪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裕炳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650元,由被告蔡雪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艺娟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