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建军与周隽、周重阳、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军,周隽,周重阳,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363-2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军,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周隽,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周重阳,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48643429-7。法定代表人:周晓红,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周隽、周重阳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中央花园37幢202室的房产(证号为无房第0134**号)。现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叶建军申请解除对周隽、周重阳名下涉案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隽、周重阳名下位于无为县无城镇中央花园37幢2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