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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伍晓峰盗窃罪2016刑终515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晓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51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晓峰,户籍在广州市花都区,住广州市花都区。2005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0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晓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晓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03年6月5日,被告人伍晓峰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23号北大青岛培训中心三楼办公室,将该办公室内的2台电脑主机搬到四楼洗手间,后拆走上述电脑的CPU处理器2个,电脑内存条2个,电脑主板1块(未达价格鉴定要求,未予价格鉴定)。二、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伍晓峰到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华英教育机构,以撬门锁入内的方式,窃得该机构明基牌投影机2台,投影布1个。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明基牌投影机2台价值4755元。三、2014年7月7日,被告人伍晓峰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路38-8号二楼,打烂眼镜直通车店与丽媤婷美容店间隔的玻璃窗,进入两间店铺内,窃得丽思婷美容店现金约700元、Pad1台及眼镜直通车店现金388元、监控器主机1台(未达价格鉴定要求,未予价格鉴定)。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如下证据:被害人张某、欧某、万某及被害单位代表李某、刘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被盗物品发票,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印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伍晓峰户籍及前科材料,广州市花都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及复函等。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伍晓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伍晓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晓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伍晓峰不服提出上诉称,在华英教育机构被盗案中,其去过于案发地点位于同一地点的安利公司。在眼镜直通车与丽思婷美容店被盗案中,由于其在7月6日凌晨手部受伤,其不具备作案条件。在北大青鸟培训中心被盗案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所以不应予追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当庭公开出示,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予以采信。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上诉人伍晓峰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在华英教育机构被盗案中,有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手印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害单位被盗前述物品,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玻璃门下半部分靠近地面处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以及在地面上的浅蓝色布块上检出伍晓峰的生物成分,足以证实伍晓峰曾经在被害单位下班后到过盗窃现场实施盗窃。伍晓峰对自己是否到过作案现场表述混乱,一说从来没有到过,在证明面前又改说到过旁边单位,言语毫无逻辑,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其供述不足为信。二、在眼镜直通车与丽思婷美容店被盗案中,有被害人欧某、万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DNA比中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伍晓峰参与了眼镜直通车与丽思婷美容店被盗案,且侦查机关在案发地点的地面上及提取的玻璃碎片提取到伍晓峰的血迹,证实其在盗窃作案过程中,砸碎被害人店铺玻璃时受伤。伍晓峰对自己手部受伤同样表述不一,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其供述不足为信。伍晓峰的盗窃行为是一贯的、持续的,其盗窃行为从2003年一直持续到2014年,且前述盗窃行为并未受到刑事追究,故其行为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伍晓峰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伍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伍晓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小军代理审判员  曹治华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炎彪陈秀琪曾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