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4刑初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赤岗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一部无牌摩托车从寻乌县晨光镇出发往寻乌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当行驶至寻乌县晨光镇六社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将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刘某甲撞倒,致被害人刘某甲受伤,群众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归案,被害人刘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2月9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甲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12月10日,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8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符。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调解书、执行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江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书、法医学毒物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 萍代理审判员 廖建文人民陪审员 林清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官寄语被告人无证驾驶引发本案,可谓害人害己,希望被告人今后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安全、文明、谨慎驾驶机动车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