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执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华清张加进与钟论昭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清,张加进,钟论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执字第02311号申请执行人周华清,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申请执行人张加进,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被执行人钟论昭,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周华清、张加进与被执行人钟论昭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5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论昭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华清、张加进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论昭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亦不知其下落。申请执行人周华清、张加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被执行人钟论昭仍欠申请人周华清、张加进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津法民执字第02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