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复17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819189-0。法定代表人肖振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冰,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6167230-2。法定代表人秦亚洲,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04558-3。法定代表人王东贵,系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腾热力公司)不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宗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1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宗法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腾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该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金腾热力公司在广宗县财政局未支取的广宗县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热管网工程项目款。金腾热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款不得被冻结。该院认为该款属于被执行人金腾热力公司未支取的收入,执行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依法驳回了金腾热力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金腾热力公司称,首先,2013年10月8日该公司与广宗县人民政府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经营广宗县供热业务的建设及运营。2015年6月22日,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冀发改投资(2015)701号文件》下发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对由本公司建设的广宗县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供热管网工程,在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该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均为土建施工及安装。文件对该笔中央专项资金,要求贯彻落实中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范围、内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的监督,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于此无关的其他市政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为保障民生工程顺利施工、专款专用,广宗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账户监督管理,目前该专项资金尚在政府账户,属于国库资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之规定,不得被冻结。其次,该笔款项不属于本公司的未支取收入。为保障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专项工程,依据上述文件要求,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进行验收审批后,直接向施工单位拨付进度款项,该款项并不经过本公司账户,也对该资金没有任何支配的权利,因此,该款项不属于本公司的未支取收入。综上,广宗法院冻结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款,致使专项资金无法用于该保障性工程,违背了中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为此,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广宗法院(2016)冀0531执异1号裁定。本院查明,金腾热力公司与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协议,约定金腾热力公司负责广宗县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热管网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金腾热力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由邢台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为该项目建设的实施方;该项目的计划投资为3100万,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400万元,企业自有投资1700万。2014年7月28日,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等分别与金腾热力公司签订《广宗县集中供热项目管网购销及安装合同》,由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向该工程供货,由于金腾热力公司不能如约给付货款,两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5日将金腾热力公司诉至法院,期间双方分别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广宗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分别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204号、(2015)广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经查,广宗县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热管网工程项目与广宗县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属于同一工程。因金腾热力公司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将两案合并执行。广宗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腾热力公司在广宗县人民政府财政局有广宗县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热管网工程项目款未支取,该院做出裁定,认为该款项是金腾热力公司未支取的收入,在执行标的范围内进行了冻结。金腾热力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广宗法院提出异议,该院裁定驳回了其异议,遂申请复议。本院认为,金腾热力公司与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约定金腾热力公司负责广宗县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热管网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那么,该工程的项目款就应归金腾热力公司所有,广宗法院认定该款项为金腾热力公司的未支取收入并无不当。关于金腾热力公司主张广宗法院冻结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拖欠款,违背了中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定的问题,河北秦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向金腾热力公司供货,用于了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其工程款就应当从该专项资金中列支,广宗法院冻结该款项,并不违背中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关于金腾热力公司主张该管网工程通过招投标,由邢台市政建设集团公司施工,该项目款应该属于给施工方的问题,因该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申请复议人金腾热力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2016)冀0531执异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志尧审判员 程东湘审判员 范茂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