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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4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陆文斌申请执行白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斌,白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4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陆文斌,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国庆,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玛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67000元,申请执行费905元,合计67905元,申请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国庆银行无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房管所无房屋登记,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友康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胡全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