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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662号原告朱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骆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