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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胡小明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64号胡小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郴苏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小明犯受贿罪缴纳罚金二万千元,现被执行人胡小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13)新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胡小明附加刑罚金二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李虹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书记员 :李媛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