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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2015)里刑初字第8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288784.0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服刑期间,暂无赔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鸣辉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