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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何玉娟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娟,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1184号原告何玉娟。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化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万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娟诉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何玉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梓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