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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常娥与叶金苹、洪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常娥,叶金苹,洪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61号原告:陈常娥,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叶金苹,女,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洪得花,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常娥诉被告叶金苹、洪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常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4月11日,陈常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常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常娥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