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施存义与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存义,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初字第78号原告:施存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山下施村。法定代表人:任魁,乡长。出庭负责人:郑剑锋,男,副乡长。委托代理人方依宁,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存义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施存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存义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存义负担。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