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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唐和平与刘正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平,刘正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677号原告唐和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代理人郭海平,男,汉族,胶州市。被告刘正花,女,汉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企业非法人王鸿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美玲,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唐和平与被告刘正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唐和平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