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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4民初29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3年5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程霄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生。原告杨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霄艺、被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原、被告是经熟人介绍认识的,婚前原告对男方的情况并不了解,结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有酗酒、打人的恶习,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因此经常争吵打架。原告认为,被告酗酒、打人的恶习屡教不改,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原告和两个女儿的身心健康,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的关系非常好,我们两个离婚都是因为原告的父母想叫原告再找个有钱的,都是原告的父母在中间把我们拆散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和被告卢某系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15日生育大女儿卢某甲,2013年3月1日生育小女儿卢某乙。庭审中原告称婚后发现被告有酗酒、打人的恶习,并且被告的情绪极度不稳定,对原告好的时候特别好,情绪不好的时候就经常殴打原告,结婚6年来原告一直都在忍,现在是实在忍不下去了,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了。被告称其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关系非常好,之所以闹离婚都是原告的父母从中拆散的。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和被告卢某于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有争吵打闹现象发生,但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妥善解决,并且本案被告表示仍然愿意和原告继续好好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和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