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娄有帅诉被告王梦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有帅,王梦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77号原告娄有帅,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王梦君,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有帅诉被告王梦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娄有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有帅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有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原告娄有帅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