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鲍文浩与许春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文浩,许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鲍文浩,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许春兵,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鲍文浩与许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60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605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 震人民陪审员 缪廷良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允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