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826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