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宜铅、罗朝遥、吴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宜铅,罗朝遥,吴万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234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599-2。法定代表人俞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雁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宜铅,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告罗朝遥,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告吴万龙,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宜铅、罗朝遥、吴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