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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宜铅、罗朝遥、吴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宜铅,罗朝遥,吴万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234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599-2。法定代表人俞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雁东,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宜铅,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告罗朝遥,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告吴万龙,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宜铅、罗朝遥、吴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