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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瑞江与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9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微路曲江六号有房屋一套、郭某丈夫王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中海熙岸有房屋一套、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中海熙岸车位一个、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号宏府西华门广场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翠微路曲江六号房屋��套。二、查封被执行人郭某丈夫王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中海熙岸房屋一套、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中海熙岸车位一个、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号宏府西华门广场房屋一套。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所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审判长  徐白江审判员  杜保安审判员  郭应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