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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段路霞申请执行赵明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路霞,赵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68��申请执行人段路霞,女,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赵明亮,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路霞与被执行人赵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亮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做和解工作,申请执行人段路霞与被执行人赵明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