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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胡剑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剑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胡剑秋。申请人胡剑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剑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剑秋述称:申请人胡剑秋与被申请人胡剑平为兄弟关系。2002年7月5日,被申请人胡剑平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申请人胡剑秋于2002年7月6日至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长庆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胡剑平与申请人胡剑秋失去联系多年。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胡剑平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胡剑平,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清巷47幢2单元204室,系申请人胡剑秋的弟弟,于2002年7月5日从杭州市下城区东清巷XX幢X单元XXX室的家中走失。2002年7月6日胡剑秋向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长庆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未有任何消息。2015年3月17日,胡剑秋向本院申请宣告胡剑平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胡剑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剑平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利害关系人胡剑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剑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剑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章幼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