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大连鑫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大连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鑫桥工艺品有限公司,辽宁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470号原告:大连鑫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7609401-1。企业法人:衣晓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名仕财富1720室。法定代表人:黄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鑫桥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大连鑫桥工艺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作出(2016)辽0283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辽宁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衣晓娟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500000元的定期存单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00000元存款作担保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原告大连鑫桥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辽宁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鑫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辽宁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辽宁捷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衣晓娟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的定期存单的冻结。四、解除对衣晓娟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翔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