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薛景森诉西丰县诚信水库建设管理局行政征收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景森,西丰县诚信水库建设管理局,韩继伟,西丰县振兴镇诚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行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景森,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丰县诚信水库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顺城路50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显利,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继伟,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丰县振兴镇诚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振兴镇诚信村。负责人杨善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薛景森诉西丰县诚信水库建设管理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中,因上诉人薛景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景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