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於玉梅与黄回法、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玉梅,黄回法,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063号原告:於玉梅。委托代理人:彭丽雅。被告:黄回法。委托代理人:黄兆科。被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於玉梅诉被告黄回法、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於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於玉梅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水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