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於玉梅与黄回法、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玉梅,黄回法,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063号原告:於玉梅。委托代理人:彭丽雅。被告:黄回法。委托代理人:黄兆科。被告: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於玉梅诉被告黄回法、富阳市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於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於玉梅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水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