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栾群与聂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群,聂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43-2号申请执行人栾群,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聂磊,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聂磊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14号楼1单元604室【蔡2013007294】内的物品【详见(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3123号公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