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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栾群与聂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群,聂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43-2号申请执行人栾群,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聂磊,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聂磊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恒大绿洲14号楼1单元604室【蔡2013007294】内的物品【详见(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3123号公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相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