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924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粮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