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924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粮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