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执行第三人武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甲。被执行第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沈阳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沈阳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沈阳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贤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