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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黄俊勇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41号被执行人黄俊勇(曾用名:黄俊高),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7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俊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万七千四百六十四元四角。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俊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  王文扬执行员  苏建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