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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松春与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春,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13号原告刘松春。被告周群。原告刘松春诉被告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松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