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松春与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春,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13号原告刘松春。被告周群。原告刘松春诉被告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松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