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葛宏光与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宏光,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132-2号申请执行人葛宏光。委托代理人李煜琰,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诉讼代表人封茹,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申请人葛宏光与被执行人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相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原告葛宏光与被告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9日起解除。二、被告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宏光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150000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275000元、经济补偿金20925元,合计人民币445925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葛宏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相商破0000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程昊 百度搜索“”